重婚行为类型及重婚罪的救助措施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2 11:42) 点击:241 |
重婚行为类型及重婚罪的救助措施 概述重婚 重婚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结合,禁止重婚是近、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婚姻制度下,法律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有很大的区别。中国历代的封建法律只禁止多妻而不禁止纳妾,如《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但有妻者纳妾是不用此律的。国民党统治时期民法亲属编虽然禁止重婚,在司法实践中却默认纳妾为合法。 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对重婚罪的救助措施 《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为维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社会秩序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重婚规定了以下救助措施: 1、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重婚无效。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人民法院审理宣告重婚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2、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重婚,对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访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3.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自诉或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也可以向有关机关控告,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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