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是如何体现的?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1-20 14:21) 点击:199 |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是如何体现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的直接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起着认定当事人责任的重要作用。诚然,在我国以前适用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升级”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后,这一材料在名称上有所变化。 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 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其中,有关名称改为 “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有两点变化值得注意:一是删掉了“责任”二字,即取消责任认定,改为事故认定。这体现了该法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也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体现出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二是删除了“道路” 二字。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交通事故分为道路交通事故与非道路交通事故,后者不属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的范畴;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道路以外的事故也要作出认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还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作了澄清,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于这里所说的“处理”,一般理解为解决交通事故的各个阶段,即行政执法过程中。 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既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还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证据。不过对于这里所说的“证据”,只能理解为一种泛指,严格地说仍有商榷的余地——它是公安机关依据证据作出的某种判断结果,而不是证据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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